查看原文
其他

换房连续遭遇新政调控,买方为何还被判违约赔偿?

2017-08-24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提示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04)

 

换房连续遭遇新政调控,买方为何还被判违约赔偿

---聂某与柳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国五条 3.23新政 网签新政 根本违约 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 个税增加 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

本文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买受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节。《补充协议》对买受人支付首付款的最迟日期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有义务在该日期前足额付款。买受人称其与出卖人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约定,并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证明。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内容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根据该员工的证言,三方于2013年4月4日协商付款事宜,但此时买受人已经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而且就当天协商的内容,买卖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出卖人接受买受人40万元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其放弃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加之买受人至今未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因此出卖人提出的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某(买受人、反诉被告)

被告:柳某、闫某(出卖人、反诉原告)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日,经某公司居间服务,聂某与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柳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聂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53万元;聂某向公基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80万元,聂某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聂某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聂某自行承担。

同日,柳某与聂某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173万元应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聂某承担;如聂某出现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15日的,聂某构成根本违约,柳某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聂某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向柳某支付违约金,聂某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2013年2月3日,聂某给付柳某房款95万元。2013年4月12日,聂某给付闫某房款40万元。审理中,柳某及闫某认可已收到聂某房款140万元。

因聂某未支付剩余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履行。2013年5月22日,闫某委托律师向聂某及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聂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柳某、闫某返还房款140万元。

柳某、闫某提起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聂某承担违约金50.6万元。


【法院判决】

1、解除聂某与柳某、闫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柳某、闫某违约金十万元

3、柳某、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聂某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4、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柳某、闫某的其他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聂某与柳某、闫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支付首付款的最迟日期有明确约定,聂某有义务在该日期前足额付款。聂某称其与柳某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约定,并有某公司员工证明。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内容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根据该员工的证言,三方于2013年4月4日协商付款事宜,但此时聂某已经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另就新政实施是否导致聂某不能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聂某应继续申请商业贷款;而聂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备申请商业贷款的条件;因此,聂某以新政实施导致其不能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聂某逾期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中因政策导致增加20%个税,买卖双方谁应该买单?

4月1日国五条出台,因涉案房屋购买未满5年,不是唯一住房,所以要交纳20%的个税,双方对税费承担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柳某表示愿意承担增加的个税,聂某则主张,其最多承担5万元。对于增加的个税,首先,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聂某承担,其次,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最后履行期日是3月31日,由于聂某迟迟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并且签约至新政出台有2个月之久,但聂某拖延不办理网签手续,导致未能在新政出台进行网签而增加了20%的个税。故此,对于增加的个税应当由聂某承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政策变化属情势变更非违约,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不担责!

祖房被一子女拆除翻建,新房拆迁其他子女要求继承分割相应利益法院如何处理?

买卖、赠与和继承,哪种方式房产过户税费最低?|2017最新版

逾期未付款甩锅“认房又认贷”法院不认,房屋买卖合同判解除、买受人按约定赔偿违约金!

☞户口迁入配偶家庭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离婚时是否享有分配权?具体应如何分割?

☞所购房屋权属不明、缺乏交付条件,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

☞仅签选房意向书并交款,未订立正式合同,诉请一倍赔偿金,法院不支持!

☞父母房屋登记在子女宅基地使用证项下,拆迁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由其他子女继承?

☞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继承法律关系分割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无预售许可证内部订房支付意向金,合同履行不能责任怎样承担?

☞买亲戚宅基地建房住24年,遇拆迁起纠纷利益该怎样分?

☞逾期支付首付款、延迟取得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所有权证书,如何确定违约起算时间?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限期协助办理并支付违约金

☞出售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附有违法建筑被限制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未约定户口迁出事项,主张违约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过户后七年再售房才发现原业主户口未迁出,经两审获赔违约金22万元!

☞买家听信中介错误指示未如约付款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未实际收到而拒绝在面签《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合同解除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第三方未如约垫资不免除付款义务,买方违约合同解除?

☞对离婚协议中列举未尽的财产,能否申请再审分割?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谁承担?

☞诚信基础不再,房屋买卖合同终审再判解除! (下)

☞对无证房屋诉请过户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法院判驳回?

☞明知限购而买卖房屋,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担责?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为促成继续交易而另行的磋商不视为违约

☞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被判赔偿溢价损失175万余元|初审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被判赔偿溢价损失136万余元|终审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未建住房档案的央产房出售,法院能判决继续履行吗?

☞大快人心|所购房屋被查封,卖方违约被判赔偿差价损失400万!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上)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怎样认定买卖双方的损失和负担(下)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办到社会群众组织名下,是否属于登记错误?

☞出售不真实无证农村集资房,居间方被判承担15万补充赔偿责任

☞卖方隐瞒“凶宅”构成欺诈,房屋虽过户仍被判撤销、赔偿!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对共有房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公房承租人将公租房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房改后售出该房归谁所有?

☞承租人和共居人均主张居住权无法同时满足,法院如何裁判?

☞租赁房屋经营遇搬迁腾退,出租与承租人该如何分配补偿利益?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售房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学区房户口被占,起诉请求迁出被驳回

☞出售学区房未及时迁出户口,卖方构成违约被判赔偿20万

☞购买学区房未对迟延迁移户籍做约定,产生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家庭共建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相应利益该如何分配?

☞利害了我的法官哥!无资格,签约买房不合法,合同判解除!

☞批贷通知失效、买方无力支付购房余款,法院判合同解除

☞丈夫将房屋卖给他人,妻子可否以第三人身份提出撤销之诉?

☞借名买房or借款买房?无书面协议是怎样赢得诉讼的?

☞隐瞒学区名额已占用,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被撤销

☞误认是“学位房”而购买,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老人以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方式以房养老,获法院支持

☞为养老将房屋赠与并过户给子女,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

☞房改超标房不能正常市场交易,法院不宜以司法权干涉强判过户

☞以房养老签所有权归属协议,诉请撤销赠与为何被裁驳?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有效?

☞有限产权房出售超标房款未约定,属房屋标的权属瑕疵出卖人应担责

☞无书面借名买房合同,诉请过户被判驳

☞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规划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撤销

☞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买卖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